释义 |
一、法定继承权的性质是怎么样 1、法定继承权的性质为: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4)法律对继承人、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5)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怎么样放弃法定继承权 想要放弃继承权的,一般要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且放弃继承权是需要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