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无效宣告状态下是否构成侵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是的,商标无效宣告审查的过程中也是侵权行为,可以起诉对方侵权的,但必须要收集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有商标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对方所注册的商标和自己的商标是类似的,没有经过允许就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给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都属侵权行为。 一、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是什么?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 二、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二)没有经过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具体情况涵盖以下四种: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恶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类属于明知故犯型,销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知法犯法,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四)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 1、恶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提供仓库储存、物流运输、藏匿等滋生行为的。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前提条件。 2、代销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品名称亦或商品装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误认的行为。 三、商标侵权种类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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