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书可以电子送达吗 |
释义 | 判决书可以电子送达。 具体规定如下: 1、电子送达必须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自行通过专门的电子送达系统进行; 2、电子送达需要当事人同意,并在送达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电子送达的判决书应当具备与纸质文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且送达时应当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4、对于因网络故障、技术原因等未能及时送达的情况,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法院有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综上所述,电子送达仅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对于涉及刑事、行政等其他案件的判决书,电子送达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规定和限制。另外,在使用电子送达时,当事人需要保持警觉,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邮件、短信等手段进行诈骗或其他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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