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打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