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报 参保单位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提供如下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变更开户银行、开户名、银行帐号,必须按标准内容作详细填写。缴费方式由转帐变更为托收时,必须填写开户银行、开户名、银行帐号栏。 4.参保单位“单位类型”发生变化,办理转制变更的,须提供有关依据和批文; 5.参保单位合并或分立,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参保单位的变更登记申请,检查其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 三、变更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登记管理部门对参保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原发的登记证,对收回的原登记证加盖“作废”字样。 四、存档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登记管理部门将参保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进行归类存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