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是否保护商品房预售合同? |
释义 | 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同于预约合同和期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房屋的各项事项,无需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合同,目的在于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购买房屋需注意合法性和竞争环境,防止欺诈行为。 法律分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法律效力。 只要在合同中注明您是给别人代签的,并且别人有委托书的,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民法典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 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 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现在,房地产的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助力极为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的提高经济对于房地产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不断的优化和提高房地产买卖的合法性和健康的竞争环境。现在,购买合同尤其是一些限房的城市出现一些欺诈的行为,需要买房者注意,谨防受骗。 结语 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代签和委托书,并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即具备法律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同于预约买卖、期货买卖、附期限买卖或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商品房预售合同可被视为远期交货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预约合同,因为预约合同要求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合同,而商品房预售合同则直接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可直接履行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外,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为期货买卖合同也是错误的,因为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制定的统一规定商品或证券种类、数量、交货期限等的合同。在购买房地产时,我们应注重合法性和健康竞争环境,防范欺诈行为,确保房地产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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