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性合伙人是否有请求权 |
释义 | 有请求权。请求权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最基本权利,请求权是提起诉讼的基石和实现胜诉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 从本质来看,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相对人提出请求,只能基于债权或物权或其它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相对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体现为相对性、请求性。 而胜诉权则是通过法院对其提出的请求权,依法定程序进行审视、考量、思辨,并最终获得支持和确认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世性、排他性。所以说,性合伙人是有请求权的,在法律上也会得到支持和保护。 撤销权属于是否请求权 撤销权不属于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谓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新合伙人是否要承担合伙债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也是可以的。 合伙人有哪些职责 合伙人的职责有: 一、合伙人的基本责任。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提供约定的资金、实物、技术等的义务。 二、合伙人的经营责任。合伙人有直接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义务。 三、合伙人的监督检查责任。合伙人有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四、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是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条件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有什么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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