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廉租房申请的条件 |
释义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特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市政府认定的优抚对象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无房户即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分配给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一、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二、审核过程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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