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身份证六十天可以拿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及时就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身份证有效期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长期四种。未满十六周岁、自愿申领身份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五年。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十年。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二十年。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长期有效。 证件申领和制发的基本程序是,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