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次分配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 随着社会发展进入不同阶段,三次分配的占比会有所变化,但是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一个补充。 一、“第三次分配”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第三次分配的动力机制是基于社会机制的爱心驱动,区别于第一次分配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利益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基于行政机制的强制性调节。慈善是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 第二,第三次分配的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而第一次分配的目标是利用市场的激励机制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二次分配的目标是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平衡发展与社会公平。 第三,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力量,第一次分配的主体是市场参与的各要素主体,第二次分配的主体是政府,而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民间社会力量,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当然,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政策扶持与监督管理。 第四,第三次分配的客体不仅包括社会力量捐赠的财产,也包括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志愿服务,通过奉献时间、技能或专业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服务,提升弱势群体物资与精神层面的获得感、幸福感。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客体主要以财产分配为主,这也是第三次分配区别于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