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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的诉讼管辖
释义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一.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二.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三.合同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2、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3、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一、什么是保险收益人
    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保险法规定,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一)保险受益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二)依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受益人有如下分类:
    1、法定受益人与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受益人。
    2、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
    3、为自然人的受益人与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4、单一受益人与多数受益人。
    5、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与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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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3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