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复保险的损失处理方式有 |
释义 | 重复保险的损失处理方式有哪些? 比例责任与依次负责制。这种规定将重复保险分为两种: 在投保人同时向数家公司投保的情况下,称为同时重复保险,此时各参加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投保人先后向数家保险公司投保,则称为异时重复保险,损失补偿便实行依次负责制,即先接受承保的公司根据自己的承保金额负责损失赔偿,余者由后承保的公司承担,依次顺延,直至分摊完损失金额为止:在该种赔偿方式下,如果先接受投保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便对被保险人造成了不利结果。连带责任制。即所有的合同不分成立先后均属有效,各保险公司均应在其所保的金额限度内负损失赔偿责任,各承保公司据各自保额占总保额的比例分摊损失,被保险人可向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请求金额损失补偿,该公司有义务予以赔偿,但赔偿后有权向其他保险公司请求补偿,各参加承保的保险公司之间彼此负连带责任。 完全比例责任制。其作法与连带责任制类同,不分同时或异地重复保险,均按保额比例分摊损失责任。但不同的是,如其中有一家承保公司无力支付其应负的赔偿份额时,其余承保公司应按比例进行分摊。 重复保险中赔偿限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保险价值确定法,例如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另一种是实际损失确定法,例如《海商法》第225条规定“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 与保险价值确定法相比,以实际损失确定法确定重复保险的赔偿限额更为合理。保险价值确定法的弊端在于: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合同若既有定值保险,又有不定值保险,或全部为不定值保险,则每份合同下保险价值不尽相同,究竟以哪一保险价值为准不好确定。 另外,即使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相同,也不宜以保险价值作为赔偿限额,至少不能以保险价值作为赔偿限额的唯—尺度,还要考虑可保利益价值与实际损失金额。 否则,在发生部分损失时,若以保险价值为限,有可能出现各家保险人赔付之和虽小于价值,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违背了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利的基本原则。 依实际损失确定法,被保险人从各保险人处所获保险金不得高于其实际损失。若被保险人得到的金额超过本法所允许的赔偿额,则此种超出金额即被视为由被保险人代各保险人托管,由保险人按他们之间的分摊权利摊回。 上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精英,倘若你想要了解更多重复保险知识,可点击在线咨询系统与律师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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