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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约束管船原理发明专利申请确权纠纷案件
释义
    原告:王*琨
    被告: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审结案日期:1993年12月17日
    二审结案日期:1994年7月13日
    [案情]
    发明人王*琨于1989年4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名称为“约束管原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89102978.8,该申请已由中国专利局于1990年4月25日公布,其权利要求内容为:
    1.一种通过船头吃水线以下设置约束管把头水约束住,由离心式水泵或其他设备把约束管内水向后方或侧后方排出,同时形成向前推力的方法,克服了排水船得中兴波阻力对速的影响,突破了原排水船达到一定船速兴波阻力呈多次方增长的限制,可使约束船成为一年中高束水上运输工具,本发明的特征在于速由约束管吞水速度决定。
    2.按权利要求1所述,船头约束管内水排出同时形成向前的推力,在克服兴波阻力的过程中同时形成推力,提高了高速排水船的有效功率。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约束管船速由约束管吞水速度决定,船型系数可尽量趋大,可大量增加船型的宽度和深度,减少造船用材,降低船造价。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约束管成为一种高速水上运输工具,可利用高速产生的巨大风能,在一体上部设置风力机带动发电机发电,节约能源消耗。
    5.按权利要求1所述,约束管船基本原理改装现有排水船,提高现有排水船速。
    在实审程序中,专利局于1991年12月25日驳回了该专利申请,驳回的理由是,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2,4所限定的发明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共同的发明构思,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不具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5不符合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王*琨不服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于1992年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主要理由是:(1)对比文件1违反专利法第34条规定,超出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予以公布的规定期限;(2)对比文件1公开的进水口可设在一首的侧面,特别是船出水口后,因而不能达到消除兴波阻力的目的;(3)权利要求4的引用部分是约束管船成为一种高速水上运输工具,不是克服兴波阻力,它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4)其余权利要求也能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创造性,应当授予专利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审查中,依据两份现有技术进行了对比,这两份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是:CN86105482A,公开日:1988年3月9日,发明名称为:“新型低阻船体”。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内容为:一种新型船,以船首部设置进水口,泵体,喷水口构成的“主动式消波装置”,在船底部设有气膜室的垫气减阻结构,和辅助推进装置的船体为特征。对比文件2是:FB2371342,公开日:1978年7月21日,其所披露的是利用风能发电的技术,据此作出第30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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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