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追偿吗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该条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交强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一、肇事逃逸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1、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2、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3、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3、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4、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5、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6、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7、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8、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9、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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