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患者在医疗纠纷中享有以下权利:1、查看、复制病历资料,但必须在医患双方在场时进行;2、在鉴定时,有权随机从专家库中选取鉴定专家,并提出回避某个专家的要求;3、在治疗过程中引发不良后果时,有权与医疗机构共同保管现场实物,并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法律分析 医疗纠纷患者的权利包括:1、启封、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但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2、在鉴定时,有权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参加鉴定的专家,并依规定对某个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3、在治疗过程中引起不良后果时,有权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并共同指定检验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该内容由 刘俊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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