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无故迟到16次被辞合法吗 |
释义 | 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1、员工多次旷工,并经常早退迟到的,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与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以予以辞退,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员工大会讨论或者通告员工的,员工应当遵守。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经单位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予以辞退。这种情况下,属于员工自身过错造成的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迟到不属于可以无经济补偿辞退员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6种用人单位可以无经济补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别是: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全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显然,迟到不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因此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对你补偿或者赔偿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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