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释义 | 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以下简称《城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实施。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发布信息,促进其健康发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办理纳税登记;(六)到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各地不得再要求办理其他市场准入的证照。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或不参加资质核定的企业,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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