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由于购房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价格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没有完成网签和备案之前,购房者才可以与开发商变更购房合同的当事人名称。换句话说,在预售登记之前的阶段,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变更买受人的名称。或者双方可以协商,增加买受人。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