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分为哪几种类型 |
释义 | 失业有下列类型:自愿失业的类型,例如员工主动离职的;非自愿失业的类型,例如公司裁员的、被公司辞退的;以及隐蔽性失业的类型。其中只有非自愿失业的,一般才能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的类型是自愿失业,即劳动者主动离职;非自愿失业,即非因本人意愿而离职;以及隐蔽性失业,即因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等,员工有失业的潜在风险。一般只有非自愿失业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但是还需要符合其他的条件,才能领取失业金。 根据引起失业的原因,西方经济学家把失业大体上分为三类:摩擦失业、结构失业与周期失业; 1.摩擦失业(frictional unemployment),是由于人们在不同的地区、职业或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停地变动工作而引起的失业。也就是说,在一个动态的经济中,总有一部分人或自愿或被迫离开原来的地区或职业,从离开旧工作到找到新工作之间总有一段时间间隔。这—时期中,这些人就处于失业状态。当他们离开原来的工作时,就流入了失业队伍;当他们找到新工作时,又流出了失业队伍。这种劳动力正常流动造成的失业,也正是失业队伍流动性大的重要原因。 2.结构失业(structural unemployment),是劳动力的供求结构不一致时引起的失业。此时,劳动力的供求在总量上也许是平衡的,但在结构上不一致。这就一方面出现了有人无工作的失业,另一方面又存在有工作无人做的空位。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对某种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对另一种劳动力的需求减少。例如,随着电子工业发展对电子技术工人需求增加,而随着纺织业衰落对纺织业工人需求减少。但劳动力的供给由于各种限制条件而无法相应地迅速做出调整。这就形成各种职业或地区之间劳动力供求不平衡,出现失业。由于这种失业的根源在于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不能适应对劳动力的需求结构的变动,所以,称为结构失业。 3.周期失业(cyclical unemployment),是由于对劳动力的总需求减少(而不是个别部门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而引起的失业。在经济周期的衰退阶段,整个社会的总支出和产量水平下降,对劳动力的总需求减少,这就必然产生普遍的失业。这种失业是经济活动的周期性波动所引起的,在经济中也具有周期性。 发展经济学将失业分为:公开性失业(这种失业包括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就业不足、表面上是在工作或愿意工作,但利用不充分、损伤、生产无效益。 (1)公开性失业。这种失业包括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自愿失业,指能够胜任某项工作的人拒绝考虑这种工作,而暂时处在闲置状态;非自愿失业,指积极寻找工作,但仍无工作可做的人。 (2)就业不足。指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少于他们希望工作的时间。 (3)表面上是在工作或愿意工作,但利用不充分。这种失业包括: 第一,变相的就业不足。一些人看起来全天在农场、工厂和政府部门工作,但实际上他们提供的服务只要更少的时间就能完成。 第二,隐性失业。有些人因找不到工作不得不选择非就业活动,典型地就是去接受教育和从事家务劳动。如受过一定教育的人本想参加工作,但因就业机会缺乏而被迫继续上学;妇女本来愿意参加工作,但因受传统风俗习惯和道德因素的影响而找不到工作,她们不得不围着灶台转。这样,教育机构和家庭就成为这些“愿意就业者最后的场所”。 第三,提前退休。这种现象在公务员中特别明显,而且呈上升趋势。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尽管人们的寿命在延长,但退休年龄却在逐渐下降,这主要是为更多的年轻人创造就业和提升的机会。 (4)损伤。指本来在整个工作阶段都能工作的人,但由于营养不良或缺乏正常的卫生保健条件而致身体欠佳,或者不能做全日工作。 (5)生产无效益。指本来有生产性的劳动者,但因补充性的物质资源不充分,生产率极低,生产出来的成果甚至还不能补偿他们的生活必需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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