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债权转让保证人法律依据
释义
    债权转让,债权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应向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免除
    在有效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发生保证人免责的情形,这对债权人有效地主张债权显得特别重要。保证人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依民法原理,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债务。但债务的转让,使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与主合同的债权转移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除合同主体的变更之外,还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主合同的变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而保证人所保证的是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变更后的主合同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亦即保证人未对新的合同同意保证的自然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还款延期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中就有类似的规定。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仅在一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以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状态;另一方面,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若债权人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当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后,保证人无法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若债权人权为一般的主张债权,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不同的在于;在一般保证期间,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其保证期间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对保证人产生保证责任的效力。若债权人仅对债务人请求履行,而末对保证人请求履行的,保证人免责。
    因此,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入主张权利的则不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另外,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仅要求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如债权人书面的通知,保证人书面的承诺或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履行协议等,而没有如一般保证中必须起诉或申请仲裁。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物权担保优于债权保证,保证人对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承担责任。如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既有抵押物担保,又有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对该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承担责任,而仅对抵押物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抵押物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权利范围内免责。
    二、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况有哪些
    第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而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主合同无效的,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无效的担保合同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三、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保证人可以先偿还欠款,之后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14: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