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出于各种原因,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一般会采取下列方式来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1、通过法院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行使;4、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5、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