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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具体原则是什么?
释义
    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原则: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离婚时应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分割承包经营权;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其基本生活来源;根据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经营管理,将土地分给有能力和技术的一方,并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
    (2)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47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因此,必须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
    (3)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对共有财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养殖、种植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要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处理。如有的妇女离婚后远离原承包的土地,有的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的能力,如果让其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原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夫妻离婚,在调解和判决中,一般将夫妻双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分给有经营能力、有生产技术、懂管理的一方,同时由经营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
    结语
    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夫妻离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分给有经营能力、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一方,同时给予经济补偿。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利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离婚妇女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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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