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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原则有哪些规定?
释义
    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原则: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离婚时应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只分割承包经营权;同时要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来源;在分割时应考虑经营能力和管理需求,有利于生产和经营管理。
    法律分析
    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
    (2)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47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因此,必须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
    (3)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对共有财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养殖、种植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要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处理。如有的妇女离婚后远离原承包的土地,有的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的能力,如果让其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原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夫妻离婚,在调解和判决中,一般将夫妻双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分给有经营能力、有生产技术、懂管理的一方,同时由经营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
    结语
    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离婚后,应确保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考虑经营能力、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将土地分配给有条件经营的一方,并给予经济补偿给另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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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7: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