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