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广州市户籍:1、配偶有广州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2、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