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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释义
    无效或撤销的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权利义务。对于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保护子女利益。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如果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没有约定或协议,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但不得侵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的权益。
    法律分析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2021.1.1生效)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等。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即对无效婚姻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可以多分财产。但是,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多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给无过错方,不得侵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例如,有配偶者甲又与乙登记结婚,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甲乙在无效婚姻期间所得财产时,不能将本应是甲第一个合法婚姻的夫妻财产分给乙。
    结语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类婚姻所生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们应被视为非婚生子女。然而,许多国家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对于这些子女采取了保护措施,承认其合法地位。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重要的是,对于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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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