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属,如无约定则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若约定个人所有则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相对人知道该约定,就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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