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分;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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