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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释义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分;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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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