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一方可否再次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
释义 | 一方再次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应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重复起诉应被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一审法院已立案受理,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一方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又提起二审,则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综上,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以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和讼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一方再次起诉确认该《合同》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该案件 一方在《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定后,再次起诉《合同》无效的行为,实质上是否定了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因此,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该案件。 如果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审理法官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一审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审理法官应当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其不服又上诉二审,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如果一方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又提起二审的,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以上,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综上,一方在《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定后,再次起诉《合同》无效的行为,从法院角度讲,不得受理,因为一方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由于该同一事件已被法院生效裁判确定,当然就不得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应再次受理,以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所以,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定后,一方再次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的行为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法院应不予受理此案件。如果一审法院已立案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而如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其不服又上诉二审,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该案件,以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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