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终止包含哪些后果 |
释义 |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1.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一、人死后合同是否有效 人死后合同不一定有效。详情如下: 1、合同当事人本人需要亲自履行的人身依附合同,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承包人本人需要亲自履行的承包合同等。受雇人、劳动者、承包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2、其他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合同,继承人继承合同权利义务的,继续履行合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合同终止,以遗产清偿债务; 3、根据规定,委托人死亡、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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