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前卖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毁物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慧余逗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