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原因不同。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无效合同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可撤销事由,该合同应按无效处理,否则就会放纵当事人的非法行为; 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而言,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撤销、变更,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无效合同,在法理上又称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这是因为它存在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可撤销合同,在法理上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之所以相对无效,是因为虽然存在可撤销的原因,但合同并不必然被撤销或被变更。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可撤销的合同若未被撤销,则自始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未履行合同可构成违约; 3、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明确规定合同的撤销机关为法院和仲裁机构,但对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未作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法有权确认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确认中标无效。确认中标无效,等于确认合同无效。实际上,政府机关确认合同无效,是政府依据经济法的授权管理市场的行为。经济法是国家通过政府管理、调控市场的法,若政府管理市场的机关无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则其管理市场的职能就会受到极大妨碍; 4、追缴的适用不同。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共同的财产后果处理办法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对故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要适用追缴的方式处理。可撤销的合同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合同被撤销后不适用追缴的方式处理财产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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