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制造弹药罪可以立案的情形如下: 1、非法制造十发以上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气枪铅弹或一百发以上其他非军用子弹的; 2、非法制造一枚以上手榴弹的; 3、实施了多次非法制造弹药的行为; 4、犯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无数量要求即应予以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