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期徒刑的执行规定有: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十年的规定,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不得少于十年。这里的实际执行从投递到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狱开始计算; 5、因爆炸、投毒、抢劫、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含十年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