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派出所拘留时间超过24小时的,当事人的家属可以申请释放当事人,或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