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受教育权等很多合法权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分析如下: 1、从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的冒用他人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他人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今后的就业创造条件,可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从违法行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了假冒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 3.从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有可能参与涉及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冒名者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二.姓名权侵权表现具体如下: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