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开庭时被告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离婚诉讼开庭时被告准备的材料有: (1)提供感情确已经破裂的证据; (2)提供财产状况的证据,比如:房产、存款、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家具电器情况、贵重物品情况、车辆拥有情况;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3)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的证据。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作用是什么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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