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已经破产还能主张权利吗 |
释义 | 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见,债权人应当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才能依法参与破产分配。 此外,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清算义务人连带责任的认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至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可知,我国立法所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为逃避债务等不法目的,采取转移财产、隐匿账册、恶意注销等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即使采取强制清算,也由于财产、资料不明而无法进行,此时只能推定清算义务人滥用公司人格或者故意侵权,必须承担惩罚性法律责任,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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