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是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应当协助。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如果探望子女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中止探望,待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恢复。对于拒不协助的一方,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进行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 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