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释义 | 在处理此类劳动合同纠纷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过劳动报酬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但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如果用人单位未曾支付过劳动报酬的,该劳动报酬建议以本单位同一时期,同一工种,同一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确定。 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工的合法权益,明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是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完整的劳动合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因此,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因此,在仲裁或诉讼中,在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工资的情况下,仲裁庭或法庭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以查明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收入情况。 你的事实部分不够具体, 试用期薪资和转正后薪资的具体构成如何,表上技能工资和职级工资是否包括在转正后薪资以内,你本人的实际工资又是如何发放、如何计算?目前在未提前劳动仲裁的情况下,你可找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 劳动合同是劳动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份劳动契约,在我国,每一家单位,都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注明以下这些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在进行签订的时候,必须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比如说我们国家《劳动法》当中就要求劳动合同当中必备条款,包括劳动报酬,所以没有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之下,可以重新的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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