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综合保险和社保的区别 |
释义 | 综合保险属于地方性政策(上海市),保费低,待遇也相对较低: (1)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2)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3)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的保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承担; (4)综合保险在当事人失业后,不能转移保险关系,不能续缴和补缴; (5)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1)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2)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 (3)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4)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5)社保关系在接收地的社保部门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是可以转接、续缴、补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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