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婚离婚时去哪个法院起诉 |
释义 | 军婚离婚时,非军人一方可到住所地法院起诉;双方都是军人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涉外婚姻,定居国外的华侨可由婚姻缔结地或国内居住地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外一方居内,国内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未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双方,起诉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军婚离婚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一、军婚离婚时去哪个法院起诉 关于军婚的离婚案进的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其实这种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无权审理。 二、涉外婚姻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居住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只有现役军人的婚姻才算做军婚,才是重点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而此时军婚离婚时,要是需要确定起诉的法院,则非军人一方可以到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要是双方都是军人的话,则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军婚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时,若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涉及军人双方的离婚案件,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婚姻的离婚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华侨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时,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时,国内居住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下,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起诉离婚是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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