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起诉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向原审法院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