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加盟商与加盟公司相比在加盟纠纷诉讼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1、加盟合同的条款对加盟公司有利。加盟合同都是加盟公司预先提供的格式版本,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时没有修改的权利,加盟公司早已在加盟合同中写明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2、加盟纠纷的管辖法院在加盟公司所在地。加盟公司在加盟合同中预先写好了,起诉必须在“甲方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也就是在加盟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加盟商往往都是异地加盟,如果要起诉加盟公司,必须异地起诉,付出更多费用和时间。而加盟公司在本地应诉,以逸待劳。 3、加盟公司诉讼经验更丰富。加盟商作为个人,可能是一生中第一次打官司去法院。而加盟公司面对许多加盟商,加盟纠纷诉讼只是加盟公司日常业务,是公司运营的正常工作。 4、加盟公司是团队,加盟商是个人。人力、物力、财力,无论从哪一方面讲,加盟公司都比加盟商个人有优势。 5、加盟合同纠纷案件,法律上定义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或合同纠纷案件,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审理程序更为复杂。相对没有任何经验的加盟商个人而言,参加诉讼更为困难。 扩展资料: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国家制订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三部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加盟公司,保护加盟商。 (网站可查看加盟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