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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时的刑罚判定
释义
    犯本罪的个人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款;数额巨大者处有期徒刑,并罚款;数额特别巨大者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款或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依个人犯罪处罚。
    法律分析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
    拓展延伸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法定刑与量刑准则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法定刑与量刑准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和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金融秩序和市场信心。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范围和量刑准则。这些准则旨在确保刑罚公正、合理,并起到威慑和惩罚犯罪的作用。法定刑与量刑准则的制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结语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行为,法定刑与量刑准则的制定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者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等。这些刑罚的确定旨在确保刑罚公正、合理,并起到威慑和惩罚犯罪的作用。通过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我们能够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信心,为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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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1: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