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紧急避险是不得已采取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明显的特点之一是: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所损害的利益,一般等于或小于被保护的利益。紧急避险是不可以采取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的行为的,人的生命是最大的利益,且是不可以衡量的,一命抵一命是很难构成紧急避险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