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定罪处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