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征地补偿款发放的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因征地被毁损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