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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
释义
    

法律主观:
    


    如果自己没有孩子的,是可以 收养 别人的孩子的,收养孩子是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的,收养条件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那么,法律规定的特殊收养条件包括哪些?今天, 网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照 收养法 规定,特殊收养的条件如下: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者——指因未婚、 离婚 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 结婚 或 再婚 ,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法》第9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 既然是对女孩的特殊保护,那么,如果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者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伤害危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了。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男性、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或女性,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 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是——①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只能收养1名子女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婚姻法 》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 教育 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父)先于继父(母)死亡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因此,收养法允许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 4、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8二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所以,国家鼓励这种收养。因此,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进行收养。 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符合以上特殊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可持有效 居民身份证 、 户口 簿、收养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要收养子女的,需要满足法定的收养条件,并且需要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后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解除涉外收养关系,可以适用于收养人国家法律,也可以适用于被收养人国家法律,一般情况下还是适用于对被收养人有利的国家的法律。从小被外国人收养的中国小孩,长大后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如养父母表示同意,解除涉外收养关系应该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可以协议解除也可法定解除。具体请看以下几点:(一)解除涉外收养关系之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涉外收养关系的条件就是双方当事人有终止收养的合意,即养父母、养子女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涉外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可见,协议解除涉外收养关系的程序实行单一的登记制。并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要予以解除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二)解除涉外收养关系之法定解除:收养的法定解除是指在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将收养关系予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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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