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劳务合同是否归劳动局管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无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盖章。不过有的地方劳动管理部门要求要进行备案,但是这不影响签订劳动合同就生效的后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务合同纠纷仲裁与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需满足的条件 条件之一是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 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 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条件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 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 |